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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