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陳依綺 吳佳益 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均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後,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