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告 李余壽錦
法定代理人 李金財
被告 李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11年3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於111年3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4,020元【計算式:(626地號土地面積1,755.05㎡×公告土地現值4,164元)+(627地號土地面積1,475.04㎡×公告土地現值4,187元)=13,484,020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