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董品邑

代理人

(法扶律師) 丁詠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九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慈徽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

  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

  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

  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

  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2

  年5月25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

  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在基本工資

  以下(114年度為每月2萬8,590元),應予說明不能賺取基

  本工資以上之事由。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4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計算?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 廖奕琁廖奕捷 之扶養費各7,,500元等情。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廖奕琁、廖奕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廖奕琁、廖奕捷是否均在學(如在學,應提出在學證明)?其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扶養費給付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自述,每月收入數額約為35,000元,每月除支付必要生活費17,076元外,另應支付廖奕琁、廖奕捷之扶養費共15,000元,每月支出合計32,076元,惟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記載每月支出為36,630元,應陳報是否有誤,如無誤則應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七、提出112年6月12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奕琁、廖奕捷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奕琁、廖奕捷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6月12日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

  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說明112年6月12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奕琁、廖奕捷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廖奕琁、廖奕捷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

  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

  值證明】之數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

  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

  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無,請提

  出切結書。  

十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奕琁、廖奕捷是否有為外匯、期

   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

   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

   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奕琁、廖奕捷,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

   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

   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

   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

   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

   務、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

   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十九、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

   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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