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5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秉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秉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餘重零點陸貳伍貳公克)、研磨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新增扣案物「研磨器1個」;證據方面新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林秉皇涉嫌毒品案偵查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秉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持有之目的、數量及期間;兼衡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餘重為0.6252公克)、研磨器殘渣,送驗結果均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1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及含有大麻殘渣之研磨器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386號

  被   告 林秉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秉皇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底、9月初間之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以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到府坐檯小姐,購買重量約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偵辦他案,於113年11月20日9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秉皇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查獲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1.021公克、淨重0.632公克,取樣檢驗後餘重0.6252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秉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檢驗、磅秤照片、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取樣檢驗後餘重0.625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