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231號

聲請人 李秋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李睿翔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000號)於114年5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女,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睿翔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劉哲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