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77號原告 馬境鎂 被告 張豐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法官林翊臻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承叡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