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上訴人 山水豪景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彥章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被上訴人 朱堯洪
朱堯輝
朱希哲
朱育德
朱照江
朱昭容
朱昭文
朱昭端
朱昭音
朱彥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岦翔
吳國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
法官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