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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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73號

上訴人 山水豪景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彥章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被上訴人 朱堯洪

朱堯輝

朱希哲

朱育德

朱照江

朱昭容

朱昭文

朱昭端

朱昭音

朱彥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岦翔

吳國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

法官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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