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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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韋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韋丞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法已屬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成分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1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卷第8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卷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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