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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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韋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韋丞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法已屬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成分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1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卷第83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54413號卷第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