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小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卓碧玲陳安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附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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