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志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JenniferGuilalasVillaruz等間停止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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