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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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3號
原 告 王經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東記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文東記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文東記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