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3號
原   告  王經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東記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文東記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文東記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