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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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

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信雄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2329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維護法第83條第1款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二)關係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

三、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3,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庭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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