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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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
上訴人 何榕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4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