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名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劉雪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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