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持刀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自律意志不堅,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訊問後,認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六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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