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㈡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 李克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19日執行羈押,並再於96年7月19日延長羈押2月,嗣被告於96年7月20日另案執行有期徒刑2月,本院於96年9月20日續行羈押,扣除前1日之羈押期間,於96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