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3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母親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5款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丙○○自被告乙○○因本案遭羈押以來日夜操勞、憂煩,極思念被告,且家中經濟狀況亦有賴被告工作支應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所犯竊盜等6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5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又被告經本案認明其有竊盜犯罪習慣,且所涉竊盜犯行非僅單一,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因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至聲請意旨所載各情,則核與羈押要件俱不生影響。綜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嫌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