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債權人 史海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烱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利息請求之起迄日為何?㈢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㈣提出債務人陳烱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