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財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 林陳秀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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