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告 李祐萱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彩琴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實際面積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陳彩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