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曉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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