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5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