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00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九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不知悔改,於九十四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確定(現正執行中)。詎甲○○猶不知戒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某時,在臺中市○○路附近,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在香煙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後之某時起至同年十月六日止,每三至四日,即在臺中市○○區○○街○○號五樓之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吸食器內燒烤成煙霧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十八時四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旁,加以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一個;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係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均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照片、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出具之確認結果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
(三)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塑膠袋一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