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第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亦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再者,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再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96年5月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份裁定業已於96年5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本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