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邱瑞香 訴訟代理人 劉煥明 原告 邱吉慶
邱吉成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玉珍 被告顏淵
顏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郁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