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黛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羅淑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吳秀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之財產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1份及桃園桃鶯郵局存款新台幣(下同)857元,而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亦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以前開保單現存之解約金做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末查,債務人之前開保單解約金總計為20,413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足憑。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僅為20,413元,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