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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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39號聲請人 林琴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楊紋琇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四紙,楊紋琇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
為貳佰壹拾伍萬,應徵費用為貳仟,共計壹仟元,扣除前繳費用壹仟元後,尚應再補繳壹佰元。
㈡補相對人楊紋琇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