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7號原告 曾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鈞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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