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金助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異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自應以受刑人依據修正後之規定享有選擇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林金助因竊盜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1月29日之刑事聲請合併狀附於執行卷宗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林金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結夥竊盜│結夥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30日│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2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16815號│字5474號│字32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屏東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70│100年度易緝字第42│101年度易字第42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6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屏東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70│100年度易緝字第42│101年度易字第42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26日│101年7月10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477號(101│字735號(101年執│字第3366號(101年│││年執更己字第1528號│更己字第1528號)│執更己字第1528號)│││)│││└──────┴─────────┴─────────┴─────────┘┌──────┬─────────┬─────────┬─────────┐│編號│4│││├──────┼─────────┼─────────┼─────────┤│罪名│結夥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0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4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57││││實││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5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57││││決││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10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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