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
9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