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昆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昆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
7月,並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07號判決、104年審簡字第1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5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10月7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於106年7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6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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