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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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