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雨森 即主力工程行、甲○○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示之本件本票已指定受款人,為記名本票,依票據法第37條規定,聲請人即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經查,本件票據上並無背書之記載,不具背書之連續,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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