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弄3號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