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受處分人   王溱苡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
4年1月9日104年度板秩字第2號裁定處罰罰鍰,因受處分人逾期
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
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溱苡易處拘留叁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溱苡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案件,經鈞院裁定處罰罰鍰新臺
幣(下同)3,000元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
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
留,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
達證書各乙紙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3,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是受處分人王溱苡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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