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甲○○
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法官陳清怡┌──────────────────────────────────────────────────┐│股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38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2│││││││├─┼───────────────┼──────────────┼────┼───┼────┼───┤│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3│││││││├─┼───────────────┼──────────────┼────┼───┼────┼───┤│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4│││││││├─┼───────────────┼──────────────┼────┼───┼────┼───┤│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5│││││││├─┼───────────────┼──────────────┼────┼───┼────┼───┤│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6│││││││├─┼───────────────┼──────────────┼────┼───┼────┼───┤│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7│││││││├─┼───────────────┼──────────────┼────┼───┼────┼───┤│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8│││││││├─┼───────────────┼──────────────┼────┼───┼────┼───┤│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9│││││││├─┼───────────────┼──────────────┼────┼───┼────┼───┤│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0│││││││├─┼───────────────┼──────────────┼────┼───┼────┼───┤│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1│││││││├─┼───────────────┼──────────────┼────┼───┼────┼───┤│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2│││││││├─┼───────────────┼──────────────┼────┼───┼────┼───┤│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3│││││││├─┼───────────────┼──────────────┼────┼───┼────┼───┤│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4│││││││├─┼───────────────┼──────────────┼────┼───┼────┼───┤│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5│││││││├─┼───────────────┼──────────────┼────┼───┼────┼───┤│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6│││││││├─┼───────────────┼──────────────┼────┼───┼────┼───┤│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1│1000│││7│││││││├─┼───────────────┼──────────────┼────┼───┼────┼───┤│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1│1000│││8│││││││├─┼───────────────┼──────────────┼────┼───┼────┼───┤│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1│1000│││9│││││││├─┼───────────────┼──────────────┼────┼───┼────┼───┤│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25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1│925│││1│││││││├─┼───────────────┼──────────────┼────┼───┼────┼───┤│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917│││2│││││││└─┴───────────────┴──────────────┴────┴───┴────┴───┘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