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1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3月31日19時許起,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地區,飲用高粱4小杯,迄同日21時50分許,明知其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狀態,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離去。同日23時23分許,騎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國軍左營總醫院旁世運紅53公車站前,不勝酒力,不慎追撞車前由歐陽嘉天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大客車,致被告倒地受傷,送醫救治。
嗣警據報委託國軍左營總醫院對其施以抽血檢測,換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6章送達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規範。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又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10日期間,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亦可資參照。再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同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如以被告未於緩起訴處分所命之履行期間內,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為由,依職權撤銷原所為之緩起訴處分,自應在該緩起訴處分所命履行期間屆至後,始得為之,尚不得於緩起訴所定命被告履行之期間屆滿前,即逕行撤銷該緩起訴處分。倘檢察官於該緩起訴處分所命履行期間前,即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處分,顯係重大違背法令,不生實質之效力,其後所提起之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以原緩起訴處分已經撤銷為前提之規定,應認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338號判決)。
三、經查,被告甲○○因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5月21日以97年度偵字第13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於收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3個月內,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5萬5000元,於同年
8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3550號處分書駁回確定;嗣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及居所地「高雄市○○區○○路○○巷○○○號」為送達,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送達文書於97年9月10日分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及舊城派出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
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依上開說明,該寄存送達應自寄存之翌日起屆滿10日(即97年9月20日)始生效力,上開緩起訴處分條件履行期間亦應自斯時起算,至同年12月20日屆滿3個月止。詎檢察官竟於履行期屆滿前之97年11月20日即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撤緩字第566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自係重大違背法令,而不生撤銷之效力。從而,聲請人就被告所涉之同一公共危險案件,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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