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聲請人 黃睿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雪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票號No127791正確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聲請人 黃睿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雪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票號No127791正確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