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林利華 被告 魏應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4年1月22日、104年1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