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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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廸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王銘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