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64號聲請人 林秋燕 相對人 曾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三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其餘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票若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查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4至編號22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核為無效票據,聲請人據以對該9紙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至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8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4月20日│251,448元│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TH0000000│├──┼──────┼─────┼───────┼───────┼─────┤│002│101年4月25日│345,000元│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TH0000000│├──┼──────┼─────┼───────┼───────┼─────┤│003│101年3月31日│926,100元│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5日│TH0000000│├──┼──────┼─────┼───────┼───────┼─────┤│004│101年5月15日│522,953元│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TH0000000│├──┼──────┼─────┼───────┼───────┼─────┤│005│101年5月22日│699,603元│101年8月22日│101年8月22日│TH0000000│├──┼──────┼─────┼───────┼───────┼─────┤│006│101年5月28日│517,858元│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8日│TH0000000│├──┼──────┼─────┼───────┼───────┼─────┤│007│101年5月13日│551,931元│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TH0000000│├──┼──────┼─────┼───────┼───────┼─────┤│008│101年5月18日│497,260元│101年8月18日│101年8月18日│TH0000000│├──┼──────┼─────┼───────┼───────┼─────┤│009│101年6月21日│439,588元│101年9月21日│101年9月21日│TH0000000│├──┼──────┼─────┼───────┼───────┼─────┤│010│101年6月3日│509,192元│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TH0000000│├──┼──────┼─────┼───────┼───────┼─────┤│011│101年6月12日│793,500元│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4日│TH0000000│├──┼──────┼─────┼───────┼───────┼─────┤│012│101年4月10日│293,595元│101年7月10日│101年7月10日│TH0000000│├──┼──────┼─────┼───────┼───────┼─────┤│013│101年4月30日│858,475元│101年7月30日│101年7月30日│TH0000000│├──┼──────┼─────┼───────┼───────┼─────┤│014│未載│579,063元│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TH0000000│├──┼──────┼─────┼───────┼───────┼─────┤│015│未載│588,513元│101年9月17日│101年9月17日│TH0000000│├──┼──────┼─────┼───────┼───────┼─────┤│016│未載│529,000元│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TH0000000│├──┼──────┼─────┼───────┼───────┼─────┤│017│未載│579,534元│101年9月7日│101年9月7日│TH0000000│├──┼──────┼─────┼───────┼───────┼─────┤│018│未載│293,595元│101年10月10日│101年10月10日│TH0000000│├──┼──────┼─────┼───────┼───────┼─────┤│019│未載│922,610元│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TH0000000│├──┼──────┼─────┼───────┼───────┼─────┤│020│未載│251,448元│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0日│TH0000000│├──┼──────┼─────┼───────┼───────┼─────┤│021│未載│345,000元│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TH0000000│├──┼──────┼─────┼───────┼───────┼─────┤│022│未載│464,816元│101年10月10日│101年10月10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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