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維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承先 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區公所代表人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巫孟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