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
1月2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內所載被告姓名「莊帷名」應更正為「張世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內所載被告姓名部分,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