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孔信皓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03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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