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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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里己
蔡淑媛吳敏蕙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