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О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
二、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限期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如故延不遵,即屬違反法律應遵守之程序,自訴為不合法,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二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第一三四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可按。
三、本件自訴人具狀提起自訴,惟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自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証書在卷足稽)後,迄未補正該程序缺失,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