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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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所載,應係「兼法定代理人」,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所為之記載,顯係誤寫,依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