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緝字第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丁○○交通公司(即吉鼎計程車行)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包含被告當事人適格、原告請求權基礎及損害數額、與有過失程度等),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