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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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號

聲請人台南市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姚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建鴻間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此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一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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